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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负荷密度()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髙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户连续()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1996年,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电源供电。
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特殊情况需开放()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用户减容、暂停、迁址等,须在()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