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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第一百零五条供电企业对检举、査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规定。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进计算。
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确定;
擅自超过()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干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私自超过()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増容办理手续。
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最短期限不得少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