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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给予赔偿。
因()事故引起城乡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増容办理手续。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的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第一百零五条供电企业对检举、査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规定。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进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