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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理论知识试题
2,075
单选题

(张家港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

A
专利权
B
应收账款债权
C
可以转让的股权
D
房屋所有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本题中,ABC项均符合上述规定。因此,ABC项正确。D项的房屋所有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质权的客体。因此,D项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选D。
党史理论知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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