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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局)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张家港局)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涉及执行军事运输任务的,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进行调查;涉及渔业船舶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应当参与调查。
(张家港局)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人身伤亡标准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海上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情况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张家港局)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及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的其他海域发生险情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信息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开展国际协作。
(张家港局)遇险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不配合救助的,现场指挥根据险情危急情况,可以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张家港局)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的,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张家港局)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救队伍,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张家港局)专业海上搜救队伍应当配备专业搜救装备,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提升搜救水平。
(张家港局)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
(张家港局)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