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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令第2号》在青岛安工院开发安全生产异常信息管理平台,将企业异常信息、事故、事件(不包括未遂事件)报送到该平台,鼓励各单位主动报告异常信息。
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令第2号》,每次HSE 管理体系审核结束后,要从职责、制度、能力、资源、考核等做到问题“五个回归”。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令第2号》规定,深入开展承包商单位和个人记分或积分量化考核工作,采取以奖抵扣、缓罚促管,设立承包商奖惩资金专用账户等措施,确保奖惩时效,实施正向激励,树立“零容忍”的安全标准。
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令第2号》规定,落实培训考核合格与上岗晋级挂钩要求,严格持证上岗。建立定期复训机制,操作人员上岗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考试不合格者,要落实待岗或离岗培训。
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令第2号》规定,对承包商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人员进行培训取证,无特殊理由不得变更,对新员工要重点监控。
依据《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依据《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令第2号》规定, 推广“手指口述”操作法,企业应通过视频录像、对讲录音等方式对操作过程进行抽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令第2号》规定, 企业抽调基层骨干成立基层应急演练抽查小组,结合系统内外事故事件和演练计划,每季度编制演练专题,对各基层单位(装置)开展演练“四不两直”抽查,编辑演练视频,对演练过程进行通报和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