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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令第2号》在青岛安工院开发安全生产异常信息管理平台,将企业异常信息、事故、事件(不包括未遂事件)报送到该平台,鼓励各单位主动报告异常信息。
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令第2号》,每次HSE 管理体系审核结束后,要从职责、制度、能力、资源、考核等做到问题“五个回归”。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令第2号》规定,深入开展承包商单位和个人记分或积分量化考核工作,采取以奖抵扣、缓罚促管,设立承包商奖惩资金专用账户等措施,确保奖惩时效,实施正向激励,树立“零容忍”的安全标准。
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令第2号》规定,落实培训考核合格与上岗晋级挂钩要求,严格持证上岗。建立定期复训机制,操作人员上岗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考试不合格者,要落实待岗或离岗培训。
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令第2号》规定,对承包商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人员进行培训取证,无特殊理由不得变更,对新员工要重点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