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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规定,供电公司采用不合理的供电方案答复标准、拖延供电方案答复时间等方式,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可以认定为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27.《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委托实施的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未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或者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特定设计、施工或者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不可认定为“三指定” 行为。
26.《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规定,供电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三指定”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5.《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规定,供电企业要求用户委托其代建或者指定特定单位代建用户受电工程,不认定为“三指定”行为。
24.《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计单位,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可认定为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2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等待进一步通知。
2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2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不应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1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不应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