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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据《分布式光V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国家电网财〔2014〕1515号),若非自然人分布式光V发电项目没有取得项目建设备案意见,不能申请纳入分布式光V发电补助目录。
5. 根据《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V发电有关政策》(国家电网发展〔2014〕1325号),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V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只能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4.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小水电属于分布式电源。
3.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煤矿瓦斯发电不属于分布式电源。
2.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个人分布式光V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国能综函新能〔2017〕224号),个人租赁工业厂房建设分布式光V项目可以按照自然人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28.《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规定,供电公司采用不合理的供电方案答复标准、拖延供电方案答复时间等方式,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可以认定为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27.《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委托实施的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未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或者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特定设计、施工或者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不可认定为“三指定” 行为。
26.《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规定,供电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三指定”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5.《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规定,供电企业要求用户委托其代建或者指定特定单位代建用户受电工程,不认定为“三指定”行为。
24.《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计单位,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可认定为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