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先于李某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CD
解析:
A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女儿作为李某的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女儿之女不是李某的配偶、子女、父母,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女儿之女转继承李某的遗产,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其继承的是小女儿应当继承的李某的遗产。B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李某的大女儿先于李某死亡,李某大女儿之子作为大女儿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李某的遗产,属于代位继承。C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李某死亡即继承开始,李某的继承人小女儿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则小女儿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D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李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因此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