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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可以不予清退。( )
6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不得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
6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
6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
60.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59.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复审、复核期间,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
58.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可以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 )
57.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
56.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
55.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