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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
6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
6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
6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即使离职后也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
6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
6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可以不予清退。( )
6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不得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
6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
6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
60.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