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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内监督制度执行不到位,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不力,导致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的,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
117. 不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
116.本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
115.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主管、分管部门或单位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
114.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
113.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
11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
111.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
110.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
109.集团公司或直属单位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业务活动,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加强业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