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下列()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答案解析
解析:
(1)矿山企业。如煤矿、铁矿、金矿、石膏矿、油田企业等。
(2)金属冶炼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的生产活动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如炼铁厂、炼钢厂、冶铜厂等。
(3)运输企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和管道运输企业。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
(5)粉尘涉爆企业。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和粮食饲料加工等粉尘涉爆企业,如家具厂、面粉厂等。
(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活动的企业。
(7)危险物品使用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单位。
上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达到 300 人(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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