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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 )给予政纪处分。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 )处分。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 )。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组织审查验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 )等危险物资,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 )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存在的(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 )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拒绝(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党组织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发生( )情形,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