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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 )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人员处( )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在(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的( )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 )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 )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