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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 )的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 )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 )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且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中存在的(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