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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无论如何都不得开展与自身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活动。
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个人信息。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一定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活动,但是可以开展营销宣传活动。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在处理某业务关系需要预先授权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将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供等作为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是目前为止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最高层级的文件。
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只需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