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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发卡银行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应提前30天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全国性银行由其总行报告人民银行。
1246.发卡银行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应提前15天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提交单位结算卡管理规定、章程和协议范本等文件资料。
1245.发卡银行应尊重单位客户和持卡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大额、异常交易,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单位客户和持卡人核实或进行风险提示。
1244.发卡银行应尊重单位客户和持卡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可提供书面通知等方式的实时提示服务,并与单位客户约定提示的内容和方式。
1243.发卡银行应建立其品牌单位结算卡的业务运行、差错处理、数据统计等专项业务规则和风险监测防控体系,协助成员机构规范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
1242.对发现单位客户非实名开卡、持卡人违规用卡,出租、转借和买卖单位结算卡,以单位结算卡进行洗钱、套现等情形的,发卡银行应停止为其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并注销卡片。
1241.发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加强对单位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的维护管理,以及大额、可疑交易监测和信息报送。
1240.发卡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单位结算卡交易监测系统,加大实时监测和统计分析力度。对商户类型、交易频次、单笔金额和累计金额等多要素进行监控与分析,防范套现风险。
1239.发卡银行应强化对单位结算卡消费支付交易的单项业务监测,对单张卡片的大额、可疑交易和关联不同单位结算卡的同一账户的大额、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
1238.发卡银行应根据单位客户风险情况,通过调整交易限额及设定交易对手、升级支付指令认证手段等方式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