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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1250.《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支票、商业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1249.发卡银行应做好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在银行卡业务数据统计中应对单位结算卡进行单独统计,每月将单位结算卡业务数据汇总报送至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1248.发卡银行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应提前30天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全国性银行由其总行报告人民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其发卡银行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1247.发卡银行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应提前30天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全国性银行由其总行报告人民银行。
1246.发卡银行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应提前15天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提交单位结算卡管理规定、章程和协议范本等文件资料。
1245.发卡银行应尊重单位客户和持卡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大额、异常交易,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单位客户和持卡人核实或进行风险提示。
1244.发卡银行应尊重单位客户和持卡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可提供书面通知等方式的实时提示服务,并与单位客户约定提示的内容和方式。
1243.发卡银行应建立其品牌单位结算卡的业务运行、差错处理、数据统计等专项业务规则和风险监测防控体系,协助成员机构规范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
1242.对发现单位客户非实名开卡、持卡人违规用卡,出租、转借和买卖单位结算卡,以单位结算卡进行洗钱、套现等情形的,发卡银行应停止为其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并注销卡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