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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其中非法人类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1253.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其中法人类参与者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1252.银保监会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1251.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1250.《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支票、商业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1249.发卡银行应做好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在银行卡业务数据统计中应对单位结算卡进行单独统计,每月将单位结算卡业务数据汇总报送至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1248.发卡银行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应提前30天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全国性银行由其总行报告人民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其发卡银行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1247.发卡银行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应提前30天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全国性银行由其总行报告人民银行。
1246.发卡银行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应提前15天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提交单位结算卡管理规定、章程和协议范本等文件资料。
1245.发卡银行应尊重单位客户和持卡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大额、异常交易,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单位客户和持卡人核实或进行风险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