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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对已加注“加验密码”字样但未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应拒绝付款。
1329.银行在向已签约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加注“凭密码支付”的字样。
1328.客户自愿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的,银行应在支票领用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业务规则和流程、争议纠纷处理等内容。
1327.银行向客户推荐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票业务时,应当遵循客户自愿原则。
1326.出票人第一次签发空头支票,在银行退票后出票人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的,且经人民银行查实出票人不存在未缴清空头支票罚款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不再要求出票人提供获得收款人谅解的相关证据。
1325.各分支机构在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应对出票人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的行为进行查询,对存在同一出票日签发多张空头支票情形的,应分别认定为多次违法行为,票面金额分别按各张支票票面金额计算,违法次序按该日签发的空头支票第一笔退票时间的次序计算。
1324.承兑人进行影像确认并付款的,可以凭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的提示付款通知、划款通知以及留存的票据底卡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
1323.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付款后,票据保管人应当参照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对票据进行保管。
1322.保证增信行或者贴现人承担偿付责任时,应当委托承兑人开户行代其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132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提示付款日前进行付款确认的,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并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