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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1334.出票人在出票环节支付密码填写错误的,应重新出票。
1333.付款人与银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除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在支票上签章外,还应在支票正面密码栏正确填写支付密码。
1332.付款银行审核支票付款依据和条件时,对出票人已签约使用支付密码的,付款银行核验支付密码不符的,不予付款。
1331.对未加注“加验密码”字样但密码栏已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和付款银行应予退票。
1330.对已加注“加验密码”字样但未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应拒绝付款。
1329.银行在向已签约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加注“凭密码支付”的字样。
1328.客户自愿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的,银行应在支票领用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业务规则和流程、争议纠纷处理等内容。
1327.银行向客户推荐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票业务时,应当遵循客户自愿原则。
1326.出票人第一次签发空头支票,在银行退票后出票人能主动、及时支付票款的,且经人民银行查实出票人不存在未缴清空头支票罚款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不再要求出票人提供获得收款人谅解的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