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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均属于《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金融机构。
1337.《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336.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1335.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1334.出票人在出票环节支付密码填写错误的,应重新出票。
1333.付款人与银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除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在支票上签章外,还应在支票正面密码栏正确填写支付密码。
1332.付款银行审核支票付款依据和条件时,对出票人已签约使用支付密码的,付款银行核验支付密码不符的,不予付款。
1331.对未加注“加验密码”字样但密码栏已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和付款银行应予退票。
1330.对已加注“加验密码”字样但未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应拒绝付款。
1329.银行在向已签约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加注“凭密码支付”的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