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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金融机构需加总的账户限于通过计算机系统中客户身份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数据项能够识别的所有金融账户。
1352.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之和。
1351.《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或者机构。
1350.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以及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均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1349.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1348.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账户持有人不应包括代理人、名义持有人、授权签字人等为他人利益而持有账户的个人。
1347.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1346.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次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1345.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1344.《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以及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