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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1359.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个人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账户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1358.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
1357.个人代理他人开立金融账户以及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金融账户时,可由代理人签署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356.个人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居民个人。
1355.金融机构在计算账户加总余额时,账户币种为非美元的,应当按照计算日上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合为美元计算。
1354.联名账户的每一个账户持有人,在加总余额时应当计算该联名账户的全部余额。
1353.金融机构需加总的账户限于通过计算机系统中客户身份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数据项能够识别的所有金融账户。
1352.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之和。
1351.《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或者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