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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金融机构对新开机构账户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应当依据开户资料识别其控制人,并且获取机构授权人或者控制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1367.合伙企业等机构声明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可按照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确定其税收居民国(地区)。
1366.金融机构认为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的声明文件。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的,取消该机构开户资格。
1365.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机构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或者公开信息对该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
1364.机构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该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居民企业和消极非金融机构。
1363.对于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1362.对未发现存在非居民标识的存量个人账户,金融机构需作进一步处理,以确认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1361.对发现存在非居民标识的存量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现有客户资料确认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1360.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1359.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个人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账户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