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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金融机构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非居民账户信息中涉及金额的,应当按原币种报送并且标注原币种名称。
1374.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非居民账户信息,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本息总额。
1373.上一公历年度余额不超过三千美元的休眠账户无需开展尽职调查。
1372.需要开展尽职调查的账户主要包括:2017年7月1日以后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以及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
1371.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但相关责任仍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1370.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现有客户资料或者境外机构境外外汇账户标识,识别存量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企业。识别为非居民企业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1369.金融机构对新开机构账户识别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应当收集并记录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控制人相关信息。
1368.金融机构对新开机构账户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应当依据开户资料识别其控制人,并且获取机构授权人或者控制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1367.合伙企业等机构声明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可按照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确定其税收居民国(地区)。
1366.金融机构认为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的声明文件。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的,取消该机构开户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