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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分属不同法人机构,应由被承接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承接申请(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
1403.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属于同一法人机构,应由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共同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
1402.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原则上由系统参与者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1401.金融机构需变更接入方式的,原则上由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按照加入系统的程序办理。
1400.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原则上由新增分支机构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1399.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通知金融机构审核结果。
1398.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
1397.上海票据交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开展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1396.上海票据交易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情况。
1395.上海票据交易所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的功能进行调整,均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