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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被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1407.上海票据交易所强制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限制其部分功能的,应向退出系统参与者送达书面通知。
1406.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被承接的财务公司应选择财务公司作为承接者。
1405.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被承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承接者。
1404.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分属不同法人机构,应由被承接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承接申请(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
1403.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属于同一法人机构,应由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共同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
1402.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原则上由系统参与者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1401.金融机构需变更接入方式的,原则上由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按照加入系统的程序办理。
1400.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原则上由新增分支机构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1399.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通知金融机构审核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