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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415.被代理机构法人直连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自接入之日起,代理机构应当停止为被代理机构提供所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
单选题
1414.代理机构未履行尽职调查责任引发风险事件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函告、约谈、暂停或取消其业务代理权限等措施。
单选题
1413.代理机构法人应当加强对被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对于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当停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并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
单选题
1412.被代理机构只能选择一家代理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单选题
1411.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为被代理机构开立人民币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单选题
1410.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情况,包括代理机构和被代理机构的机构信息、被代理机构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情况等。
单选题
1409.拟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代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以法人为单位报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
单选题
1408.被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单选题
1407.上海票据交易所强制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限制其部分功能的,应向退出系统参与者送达书面通知。
单选题
1406.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被承接的财务公司应选择财务公司作为承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