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427.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
142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重大故障时,应在故障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
1425.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中,无论是金融机构发生系统故障,还是上海票据交易所发生系统故障或接到金融机构报告的系统故障,均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424.上海票据交易所、金融机构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照“先处理、后报告,尽快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1423.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服务业务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单笔或批量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参与者相关信息查询、广播式公告等信息发布服务的业务。
1422.电子商业汇票票款对付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相关的实时资金清算服务的业务。
1421.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发送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信息,实时记录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的业务。
1420.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票据信息时,只转发本次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不转发历史票据行为当事人的签章。
1419.电子商业汇票信息接收和更新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发起方内部系统提交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向接收方内部系统转发相关信息,以及根据业务处理需要向系统参与者主动发送相关信息的业务。
1418.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接收和存储业务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系统参与者发来的票据当事人的各类行为申请和回复,并将其存储在系统内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