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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岗位管理中,业务操作岗和系统参与者管理岗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
143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岗位管理中,再贴现系统日常运行部门应根据再贴现业务处理需要,设置RA录入操作岗、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以及其他相关岗位。
143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岗位管理中,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1432.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143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1430.上海票据交易所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相关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再贴现系统维护;对系统运行及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1429.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点发生故障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超出系统数据保存期,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接入点恢复正常当日将故障日业务核对报文下发给接入点,完成故障日的对账处理。
1428.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点发生故障当天日终前不能恢复正常,且故障日数据在系统数据保存期内,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接入点进行正常日终对账。
1427.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
1426.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重大故障时,应在故障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