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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发生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证书密码遗忘、私钥泄漏、证书文件丢失或损坏等情况的,可以申请证书补发,证书补发后有效期不变,补发成功后原有证书自动撤销。
1486.RA的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系统参与者的数字证书存放在USBKey中。
1485.RA实行“一人一证”,隶属于同一法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应分别使用数字证书。
1484.RA的证书管理岗位人员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均须申报一张数字证书。
1483.为实现电子商业汇票的电子签名以及数据传输和交换过程中的不可抵赖性和完整性,保障系统交易安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之间采用公钥基础设施机制,使用上海票据交易所发放的数字证书提供安全认证服务。
148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职责,不得擅自查询、对外泄露相关信息,违反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48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和处理情况的披露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信息。
1480.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故障后,参与故障处理的技术人员,未经上海票据交易所批准,不得查询、调用、修改和复制业务数据。
1479.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非常规故障时,其系统维护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将故障现象报上一级岗位人员,同时对故障进行排除。
1478.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单一前置机发生系统常规故障时,应由其操作人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