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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开户经办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1514.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临时存款账户唯一性,未通过唯一性审核的不得为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513.银行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1512.开户银行应当对企业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1511.银行应当制定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业务考核、内部控制、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1510.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不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1509.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508.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企业银行账户管理,要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1507.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1506.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