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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照《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1527.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提示企业及时更新。
1526.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撤销该账户。
1525.企业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当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企业遗失原开户许可证的,可不收回。
1524.企业申请重置存款人查询密码的,银行应当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523.企业不可以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重置存款人查询密码。
1522.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日后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1521.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1520.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后应当立即至迟于次日将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519.银行应当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企业展示其义务和责任条款,并明确告知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