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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企业银行账户存续期间,银行应当对企业开户证明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作相应处理。
1533.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内控合规制度,实行业务管理、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部门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内控机制,做好账户审核、动态复核、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措施等工作,实现账户业务的全流程监控与管理。
1532.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以账户质量和风险防范为导向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考核机制,不得仅以开户质量作为考核指标。
1531.对取消许可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字样。
1530.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行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
1529.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528.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照《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1527.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提示企业及时更新。
1526.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撤销该账户。
1525.企业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当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企业遗失原开户许可证的,可不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