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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现账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账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错漏,以及因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地区代码填报错误而导致企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通知银行及时更正。
1538.银行应当建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监督检查制度。上级行至少每季度对下级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内控制度执行、业务办理、风险管理等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1537.银行按照《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36.银行应当建立企业账务核对机制,对账频率应不低于每月一次。
1535.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监测和交易监测方案,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行为监测和账户交易监测,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534.企业银行账户存续期间,银行应当对企业开户证明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作相应处理。
1533.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内控合规制度,实行业务管理、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部门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内控机制,做好账户审核、动态复核、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措施等工作,实现账户业务的全流程监控与管理。
1532.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以账户质量和风险防范为导向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考核机制,不得仅以开户质量作为考核指标。
1531.对取消许可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字样。
1530.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行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