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543.银行违反规定为企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审核导致企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依据《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542.企业违反规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541.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报送开户资料、备案信息质量及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服务较差的银行,采取通报、责令整改、约见谈话、罚款等管理措施。
1540.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建立银行报送账户资料、备案信息数量、质量及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服务评价通报机制。
1539.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现账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账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错漏,以及因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地区代码填报错误而导致企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通知银行及时更正。
1538.银行应当建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监督检查制度。上级行至少每季度对下级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内控制度执行、业务办理、风险管理等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1537.银行按照《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36.银行应当建立企业账务核对机制,对账频率应不低于每月一次。
1535.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监测和交易监测方案,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行为监测和账户交易监测,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534.企业银行账户存续期间,银行应当对企业开户证明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作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