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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1560.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1559.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并遵守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和资金用途等方面的规定。
1558.跨国公司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1557.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十年备查。
1556.跨国公司A类成员企业货物贸易收入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1555.国内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经办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
1554.跨国公司国内资金主账户涉及外债资金收付的,资金净融入金额(即外债余额)不得超过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涉及境外放款资金收付的,资金净融出金额(即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
1553.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
1552.跨国公司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透支,但不允许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