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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1567.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受时间。
156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收件人收到发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1565.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1564.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定期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1563.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1562.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应当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1561.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1560.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1559.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并遵守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和资金用途等方面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