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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接发车人员发现旅客列车尾部标志灯熄灭时,通知车辆乘务员;通知不到时,由扳道员在运行途中整理。( )(应知应会-《行规》第88条)
114.由引导人员接车时,应在引导员接车地点标处(未设的,引导人员应在进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外方),显示引导手信号接车。( )(应知应会-《技规》第359条)
113.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属于耽误列车。( )(应知应会-《事规》附件1)
112.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时,应按规定设备停车信号防护。( )(应知应会-《技规》第405条)
111.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限制,按《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10)执行。( ) (应知应会-《技规》第250条)
110.无列尾装置货物列车尾部标志不完整时,车站应立即通知扳道员确认列车完整,并处理。( )(应知应会-《行规》第88条)
109.绿色许可证、红色许可证,每日零时起至24时止,自1号起顺序编号使用。( )(应知应会-《行规》第76条)
108.安全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停放机车车辆,须经铁路局批准。( ) (应知应会-《技规》第305条)
107.非超长列车长度超过接车站接车线有效长时,不按超长列车办理接发。( )(应知应会-《行规》第29条)
106.引导接车时,能使用设备锁闭进路的,须使用设备锁闭;不能使用设备锁闭进路的,应人工加锁。( )(应知应会-《行规》第8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