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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13、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1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但未超过()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但未达到()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9、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存在下列哪一情形时,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是:
7、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的要求中不包括:
6、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哪一情形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5、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