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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
371、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报告。
370、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369、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68、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67、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并出具意见。
366、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365、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交易所在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364、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或者保荐人所属证券公司的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股票配售的具体规则由另行规定。
363、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