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380、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379、交易所应当建立,及时总结发行上市审核和发行承销监管的工作情况,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7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发行人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万元。
377、中国证监会负责建立健全以为中心的注册制规则体系,制定股票发行注册并上市的规章规则,依法批准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业务规则,并监督相关业务规则执行情况。
376、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交易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375、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374、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针对性披露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者业态创新情况,以及对新旧产业融合的促进作用,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
373、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72、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
371、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