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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并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383、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约定的情形。
382、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证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381、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380、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379、交易所应当建立,及时总结发行上市审核和发行承销监管的工作情况,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7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发行人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万元。
377、中国证监会负责建立健全以为中心的注册制规则体系,制定股票发行注册并上市的规章规则,依法批准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业务规则,并监督相关业务规则执行情况。
376、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交易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
375、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