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389、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388、董事会在编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时,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38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或者程序的中止、终止等情形参照适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386、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385、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个工作日内将公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384、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并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383、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约定的情形。
382、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证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381、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380、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