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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26、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可以暂缓披露。
25、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2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
2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证券机构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21、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经证监会审核同意,在上市前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20、可以确定的是,无论是在行政处罚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单位与个人都可以成为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
19、应当明确的是,内幕人员都为内幕交易者,都受相关法律的禁止和约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内幕人员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