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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强制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
30、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3个月。
29、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28、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2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26、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可以暂缓披露。
25、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2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
2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证券机构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