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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上述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可以不予披露。
113、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112、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计算在内。
111、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且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110、 上市公司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109、 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符合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报告的出具不需要律师事务所参与。
108、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披露,并及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07、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上市公司证券上市交易前,发现相关重大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撤销注册。且撤销注册后,证券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106、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105、 科创板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